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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2财保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陈晓臣与刘劲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晓臣,刘劲财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2财保34号申请人陈晓臣,男,1982年1月17日出生,蒙古族,个体,现住通辽市。被申请人刘劲财,男,40岁,蒙古族,个体,现住辽宁省阜新市蒙古族自治县。申请人陈晓臣与被申请人刘劲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7月26日向我院申请诉前保全。2017年6月28日13时,被申请人刘劲财驾驶×××号斯巴鲁小型客车沿304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487公里+200米处左转时,与由北向南行驶的申请人陈晓臣驾驶的×××号尼桑牌小型轿车相撞,致使×××号车乘车人白志涛、胡广凡受伤,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申请人申请对被申请人刘劲财驾驶的肇事车×××号斯巴鲁小型客车(价值10万元)进行诉前保全,并且自愿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单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陈晓臣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刘劲财驾驶的肇事车×××号斯巴鲁小型客车予以扣押二十四个月,扣押期间由申请人陈晓臣保管,不得使用、损坏。保全标的为1000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关 晶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贾仕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