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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1执4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唐旭涛、赵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旭涛,赵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1执4223号申请执行人:唐旭涛,男,1985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被执行人:赵扬,男,1989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经济开发区。本院于2016年12月27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唐旭涛与被执行人赵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立案执行后,查询了被执行人不动产、车辆、存款、工商、户籍、民政、金融理财、电子商务等信息,发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一时无法执结,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被执行人尚欠借款300000元、利息(按判决书规定计算)、诉讼费4920元、执行费44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781执422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钱永忠审 判 员 伍俊鸿审 判 员 吴国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童 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