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2民初20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滨支行与刘向明、闫美霞、闫伟、孙丽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滨支行,刘向明,闫美霞,闫伟,孙丽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2民初2097号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滨支行,住所地府谷县河滨路。负责人王凤鸣,系该行行长。被告刘向明,男,1977年10月14日出生。被告闫美霞,女,1982年9月7出生。被告闫伟,男,1986年9月16日出生。被告孙丽芳,女,1987年8月2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滨支行与被告刘向明、闫美霞、闫伟、孙丽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经人民法院通知原告预交后,原告仍不预交或者向本院申请减、缓、免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李泽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