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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91民初1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1156周慧与王桂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慧,王桂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291民初1156号原告:周慧,女,1989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进,男,1982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系原告配偶)被告:王桂平,男,197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原告周慧与被告王桂平、张依进、蒋宝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周慧申请撤回对被告张依进、蒋宝友的起诉,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慧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桂平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周慧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王桂平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自2013年8月2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3年8月21日,王桂平以生意资金周转为由向周慧借款8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还款日期为2013年8月23日,并承诺超过一日不还自愿罚800元/天,张依进、蒋宝友作为担保人签字。后原告多次催要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王桂平未答辩,亦未举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8月21日,王桂平向周慧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周慧人民币捌万元(¥80000元),用途生意周转。担保人承诺:1、本人知晓此笔借款的情况(包括:金额、期限、用途);2、协助借款人用好此笔资金;3、该笔借款到期不还,担保人必须全额还款。特此承诺:如超过一日不还,本人自愿罚800元/天;还款日期:2013年8月23日。张依进、蒋宝友作为担保人签字。上述事实有借条、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王桂平向周慧借款并出具借条,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王桂平至今未还款,应履行偿还借款的民事责任。现周慧主张王桂平偿还借款本金800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现周慧主张自逾期之日即2013年8月2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支付逾期利息,不超过双方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亦予以支持。王桂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动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桂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周慧偿还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以80000元为本金,自2013年8月2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上述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被告王桂平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应于上述判决主文确定的给付义务履行期限内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通过银行交纳上诉费时须如实填写以下内容:①上诉人姓名,填写上诉人本人的姓名或名称,而非代理人、经办人的姓名;②汇入单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③汇入银行:中国银行泰州分行营业部;④帐号:47×××53,行号:104312800123;⑤款项:上诉费;⑥一审案号;⑦编码:112001。]审判员  李文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卢 俊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