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2民初10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王静与王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静,王建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10104号原告:王静,女,1982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王建军,男,197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原告王静与被告王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2017年7月27日,原告王静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静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38元,由原告王静负担。代理审判员 米 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冷爱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