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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40民初第33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重庆璟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罗圣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璟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罗圣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40民初第3342号原告:重庆璟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南宾镇万寿大道**号。法定代表人:黎毅华,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宗安,该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谭登忠,重庆星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圣杰,男,1982年12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原告重庆璟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罗圣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重庆璟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璟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璟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重庆璟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戴晓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胡森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