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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9民初2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秋蓝与赖立新、李阿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秋蓝,赖立新,李阿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29民初2105号原告:王秋蓝,女,1977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泰顺县。被告:赖立新,男,1973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泰顺县。被告:李阿夏,女,1976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泰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秋蓝与被告赖立新、李阿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秋蓝未按本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缓、减、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超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旭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