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114执终17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清豆张庄支行、张凤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清豆张庄支行,张凤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4执终1776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清豆张庄支行。代表人黄文胜,行长。被执行人张凤利。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清豆张庄支行与被执行人张凤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津0114民初192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要求执行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人的执行款51082.28元。本案受理后,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向法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津0114执1776号执行案的执行程序。如当事人一方不按照协议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随时申请按照原生效法律文书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文岐审判员  王建忠审判员  程学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丽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