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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2802民督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时彩凤与德令哈新康牛管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令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令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时彩凤,德令哈新康牛管业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全文

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6)青2802民督48号申请人时彩凤,女,汉族,1995年6月12日出生,,住德令哈市。被申请人德令哈新康牛管业,公司地址德令哈市。经营者高尚,男,汉族,1989年3月8日出生,住德令哈市。本院受理申请人时彩凤与被申请人德令哈新康牛管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支付令申请后,于2016年12月12日发出(2016)青2802民督48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德令哈新康牛管业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现被申请人已离开申请人提供的地址无法找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于2016年12月12日发出的(2016)青2802民督48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人可以依法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25元,由申请人时彩凤承担。审判员  图秀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曹芳芳格乐小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