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25司惩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王晶晶与余杰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决定书
法院
桃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晶晶,余杰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决 定 书(2017)湘0725司惩1号被罚款人:王晶晶,女,1986年11月1日出生,汉族。被罚款人:余杰,男,1987年9月1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2017)湘0725民初1542号原告王晶晶与被告余杰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查明王晶晶与余杰提供虚假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决定如下:一、对王晶晶罚款1000元,限于2017年7月27日前交纳;二、对余杰罚款1000元,限于2017年7月27日前交纳。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口头或者书面向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