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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91民初6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邢台市桥东区祝村镇王家屯村村民委员会与邢台路桥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台市桥东区祝村镇王家屯村村民委员会,邢台路桥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91民初699号原告:邢台市桥东区祝村镇王家屯村村民委员会(原邢台经济开发区祝村镇王家屯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郭守敬大道,邢台北高速口东。法定代表人:王朋全,该村村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智勇,北京市鼎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邢台路桥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开发区东二环路。法定代表人:郑会玺,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邢台市桥东区祝村镇王家屯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邢台路桥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邢台市桥东区祝村镇王家屯村村民委员会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邢台市桥东区祝村镇王家屯村村民委员会以已与被告协商解决本案纠纷为由,自愿提出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台市桥东区祝村镇王家屯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邢台市桥东区祝村镇王家屯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张文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辰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