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122执2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任新民与张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新民,张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22执285号申请执行人任新民,男,汉族。被执行人张伟,男,汉族。本院在执行任新民与张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陕01执监16号执行裁定书将本案指令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执行。本院已将案卷材料送交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签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122执285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贠养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肖 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