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22执2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任新民与张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新民,张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22执285号申请执行人任新民,男,汉族。被执行人张伟,男,汉族。本院在执行任新民与张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陕01执监16号执行裁定书将本案指令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执行。本院已将案卷材料送交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签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122执285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贠养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肖 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