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4执23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苏巍巍、天津市中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巍巍,天津市中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4执2342号申请执行人:苏巍巍,女,1976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北京普华永道审计事务所审计师,住北京市通州区。委托代理人:张俊玲(原告之母),195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退休,住天津市南开区。被执行人:天津市中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南开区黄河道南侧虹畔大厦A座一层。法定代表人:王天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国良,男,该公司职员。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苏巍巍与被执行人天津市中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津0104执234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胡富源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晓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