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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81民初50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陈建华与夏聪聪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华,夏聪聪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81民初5081号原告:陈建华,男1957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被告:夏聪聪,女,1985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原告陈建华诉被告夏聪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建华未经本院允许,无故中途退庭。本院认为,原告陈建华无故中途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建华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陈建华负担。审判员  夏振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予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