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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22民初34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朱如东与许守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如东,许守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22民初3427号原告:朱如东,男,1967年8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肥东县。被告:许守斌,男,197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黄山路665号西环商贸中心12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7424698XD。原告朱如东与被告许守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速裁程序了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如东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要求两被告赔偿原告因本起事故造成的损失12100元和承担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5年6月18日18时许,李华山驾驶皖A×××××小型轿车,沿合蚌路由南向北行驶至6KM+300M处,违反规定超车与许守斌驾驶的皖01/×××××变型拖拉机发生碰撞,致使李华山驾驶的皖A×××××车辆侧滑到对面车道与迎面驶来的皖3C8**号轿车(许守斌)、皖A×××××摩托车(朱如东)相撞,造成四车损坏、朱如东受伤及皖3C8**号乘车人许业挺、腾发顺受伤的交通事故。经肥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李华山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许守斌、朱如东、刘本先等无责任。本院认为,无责赔偿最基本要素,是无责机动车辆是否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本案中的交通事故系案外人李华山驾驶车辆分别与许守斌、刘本先、朱如东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原告朱如东与被告许守斌所驾驶的车辆在本次事故中未发生碰撞,原告的损害后果与被告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故原告对被告不具有无责赔偿的请求权,且本院(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2706号民事判决书业已作出李华山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的生效判决。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朱如东的起诉。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本案案件受理费用52元,由原告朱如东预交,予以退回。审判员  王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