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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011民初4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瓦轴辽阳轴承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与沈阳上汽汽车变速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011民初456号原告:瓦轴辽阳轴承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阳经济开发区荣兴路136号。法定代表人:孙茂林,董事长。被告:沈阳上汽汽车变速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开发区开发大路8号。法定代表人:钱向阳,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瓦轴辽阳轴承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沈阳上汽汽车变速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因被告进入破产程序,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瓦轴辽阳轴承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78元,减半收取1489元,由原告瓦轴辽阳轴承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艳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冬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