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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91民初3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襄阳市高新区弘祥发钢管扣件租赁服务站与张德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襄阳市高新区弘祥发钢管扣件租赁服务站,张德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91民初357号原告襄阳市高新区弘祥发钢管扣件租赁服务站(以下简称弘祥发钢管扣件租赁服务站)。住所地:襄阳高新区团山镇陆寨村*组。经营者曹双乔,男,198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襄阳高新区。委托代理人王桂群,襄阳市明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张德锋,男,1969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原告弘祥发钢管扣件租赁服务站诉被告张德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立案。原告弘祥发钢管扣件租赁服务站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弘祥发钢管扣件租赁服务站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以原告遗漏当事人为由,自愿撤回对被告张德锋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襄阳市高新区弘祥发钢管扣件租赁服务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36元,减半收取计2518元,由原告襄阳市高新区弘祥发钢管扣件租赁服务站负担。审判长  臧玉红审判员  王海清审判员  刘 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闫莉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