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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03民初4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牛振营与张红利、叶继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振营,张红利,叶继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3民初452号原告:牛振营,男,1972年8月29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早,北京大国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张红利,女,1976年8月10日出生。被告:叶继红,男,1968年2月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牛振营与被告张红利、叶继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叶继红在答辩期内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称被告住所地均位于××区,认为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应将案件移送至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本案中张红利、叶继红的户籍所在地均位于××区,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叶继红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杨惠丽审判员  吕宏海陪审员  戴继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绍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