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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11执5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盛习英、合肥星辰亮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盛习英,合肥星辰亮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11执567号申请执行人盛习英,女,1965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执行人合肥星辰亮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滨湖新区徽州大道5116号临滨苑A座902室。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盛习英与被执行人合肥星辰亮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合肥市包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包仲调字(2016)577号仲裁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延凤审判员  余振海审判员  张文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晓寅合议庭笔录时间:2017年7月27日地点:执行局参加人:韩延凤、余振海、张文曦记录人:陈晓寅汇报人:余振海余:本院在执行盛习英申请执行合肥星辰亮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拟裁定如下:一、终结合肥市包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包仲调字(2016)577号仲裁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韩:同意承办人意见。张:同意承办人意见。合议庭评议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合肥市包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包仲调字(2016)577号仲裁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