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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6执19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严忠英与被执行人朱正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忠英,朱正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6执1970号申请执行人严忠英,女,1967年6月11日出生,住安徽省巢湖市和县。被执行人朱正亮,男,1988年11月16日出生,住南京市六合区。申请执行人严忠英与被执行人朱正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2015年10月24日作出(2015)六东民初字第10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受理。本院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房产、车辆、工商等部门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未能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权利人也未能提供相关的执行线索,现表示愿撤回申请,待往后发现新的执行线索再行恢复。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于2017年7月26日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上述撤回执行申请的事实,有执行笔录附卷证实。本院认为:申请人有权依照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撤回申请的,执行程序应当终结。因撤回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有权在申请执行的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晓彬审判员  王 敏审判员  章耀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于晓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