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22执恢3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高青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郭怀文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青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郭怀文,郭丽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2执恢324号申请执行人:高青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郭怀文,男,1947年3月23日生,汉族,高青县人,住高青县。被执行人:郭丽娜,女,1964年9月11日生,汉族,高青县人,住高青县。本院在申请执行人高青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郭怀文、郭丽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郭怀文、郭丽娜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高青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依据的(2012)高商初字第44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审判员 蔡雁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史雪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