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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04民初65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1-17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山支行与曾国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山支行,曾国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04民初6590号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山支行,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寺右新马路广州军区文化大厦首层、二层。负责人:高亚明,行长。委托代理人:潘耀华,广东昆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许君,广东昆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国成,男,1978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山支行诉被告曾国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潘耀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曾国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作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曾国成归还原告贷款本金169759.7元;2、被告曾国成支付利息20869.76元,逾期利息26243.41元(截至2016年11月16日止),并支付自2016年11月17日起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贷款本金及利息之和190629.46元为基数按照同期执行贷款利率上浮50%计付,总计诉讼标的为216872.87元(截至2016年11月16日止);3、如被告曾国成不履行上述第一、二项给付金钱义务,原告有权就其所有的牌号为粤R×××××,发动机号为A418J554的宝马牌小型轿车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该抵押物拍卖或者变卖后所得价款不足债权数额部分由被告曾国成继续清偿;4、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曾国成承担。被告曾国成无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20日,原告(贷款人)与被告曾国成(借款人、抵押人)签订《个人担保贷款合同》,约定:贷款金额199000元,用途为购买汽车;贷款期限36个月;贷款利率为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60%;按期等额还款,具体为按月还款;逾期还款按实际逾期天数自逾期之日起对贷款本金按合同约定贷款利率加收50%的罚息,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借款人违反本合同规定的应履行的任务义务则视为违约,贷款人有权主张贷款提前到期,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已发放贷款本息并要求支付相关费用;合同担保方式为抵押担保,抵押物为车辆。抵押物粤R×××××车辆已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发放贷款199000元。被告曾国成未按约履行合同。截至2016年11月16日,被告曾国成尚欠本金169759.7元,积欠利息20869.76元、罚息及复利26243.41元,原告遂提起本诉。原告起诉后,被告曾国成未有还款。本院认为:《个人担保贷款合同》合法有效,抵押担保关系依法成立生效。被告曾国成未依约清偿借款,构成违约,原告主张提前收回借款,要求被告曾国成清偿全部借款本息,对逾期还款计收罚息、复利,处分抵押物优先受偿,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被告曾国成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山支行归还贷款本金169759.7元,并支付利息、复利、罚息(利息、复利、罚息按照《个人担保贷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其中罚息不得计收复利)。二、被告曾国成不履行上述判决时,则依法处分粤R×××××车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山支行有权从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553元及财产保全费1604元,由被告曾国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唐 娜人民陪审员  刘少梅人民陪审员  胡广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韦昇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