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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民终10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于合与段广俊民间借贷纠纷二审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于合,段广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民终107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于合,住柳河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段广俊。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国营,通化市东昌区民主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于合因与被上诉人段广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柳河县人民法院(2017)吉0524民初837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合以服从法院判决为由,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于合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于合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上诉人于合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崔红霞审判员  何秋彥审判员  郭丽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晓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