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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民终10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重庆紫东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川汇塑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紫东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川汇塑胶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终101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紫东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柳荫街道。法定代表人:李四春,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省川汇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崇州市工业集中发展区。法定代表人:赵志忠,董事长。上诉人重庆紫东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四川省川汇塑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2016)川0184民初24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重庆紫东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接到限期缴纳上诉费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重庆紫东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侯文飞审判员  仇 静审判员  史 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颜庆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