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24民特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张某、吴某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某,吴某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24民特143号申请人:张某,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申请人:吴某,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张某与吴某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张某、吴某因健康权纠纷,于2017年7月17日经庐江县泥河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吴某向张某赔礼道歉;二、双方不得再为此事发生任何纠纷,否则后果自负;三、吴某赔偿张某500元医药费等费用。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张某与吴某于2017年7月17日经庐江县泥河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李革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钱海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