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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124执702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临洮县陈家咀砖厂与被执行人梁维阳、甘肃洮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洮县陈家咀砖厂,梁维阳,甘肃洮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124执702号之五申请执行人:临洮县陈家咀砖厂。法定代表人:李廷印,该厂厂长。被执行人:梁维阳,男,1964年11月17日出生,住临洮县。被执行人:甘肃洮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涵冰,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临洮县陈家咀砖厂与被执行人梁维阳、甘肃洮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梁维阳向申请执行人给付砖款282199元,负担案件受理费3744元、保全费1199元、执行费6087元。对剩余的砖款130283元的给付,申请执行人临洮县陈家咀砖厂与被执行人梁维阳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梁维阳于2017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给付45289元,其余的84994元由申请执行人放弃,如不按约定时间给付,二被执行人仍按原判决确定的内容给付。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甘1124执702号申请执行人临洮县陈家咀砖厂与被执行人梁维阳、甘肃洮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志强审判员  李军保审判员  沈思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雄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