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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刑更7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王庆章绑架勒索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刑更789号罪犯王庆章,男,1974年1月28日出生于福建省浦城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建阳监狱七监区二十一分监区服刑。武夷山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6日作出(2012)武刑初字第12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庆章犯绑架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8月30日交付建阳监狱执行改造。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作出(2015)南刑执字第108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7年7月1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庆章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劳动,从事平机、铺棉工种,能较好完成任务。2015年6月至2017年3月共获表扬3次。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新旧考核分数折算审批表,罪犯考核衔接奖励审批表,罪犯奖励审批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罪犯考核汇总表,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庆章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8月6日至2017年9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谢利党审判员  孙建忠审判员  林 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夏 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