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02执8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宿州国际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宿州中卡通动画制作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宿州国际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宿州中卡通动画制作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302执2555号申请执行人:陈运侠,女,1958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宿州市人,住宿州市埇桥区。被执行人:张大伟,男,1977年5月5日出生,汉族,宿州市人,住宿州市埇桥区。申请执行人陈运侠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申请执行人陈运侠应受偿41000元,未受偿41000元及相关费用,在执行中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张大伟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评议建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条件成就后,申请人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6)皖1302刑初971号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明审判员 周东平审判员 王秋灵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程家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