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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3民初65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池海泉与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青年店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池海泉,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青年店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3民初6542号原告:池海泉,男,1979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洛阳北路*号4-4-1.被告: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青年店,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文化路81号。负责人:邹国发,该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志扬,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池海泉诉被告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青年店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原告池海泉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池海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由原告池海泉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琪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卓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