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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81刑初4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王松山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松山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681刑初457号公诉机关龙海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松山,男,1967年12月23日出生于福建省龙海市,汉族,文盲,农民,住龙海市。因本案于2016年11月9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2月4日变更为取保候审。法定代理人王某,男,1972年4月14日出生于福建省龙海市,汉族,小学,农民,住龙海市。系被告人王松山胞弟。辩护人郑跃川,福建明证律师事务所律师。龙海市人民检察院以龙检诉刑诉(2017)3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松山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被害人黄某1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龙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敏茹、代理检察员林文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松山及其法定代理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经本院通知,龙海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郑跃川人出庭为被告人辩护。现已审理终结。龙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9日6时许,被告人王松山在龙海市海澄镇山后村其家门口,因认为邻居黄某1让人寄放车辆影响其休息而与黄某1发生纠纷。后被告人王松山横抱其母亲张某1推黄某1,致其倒地受伤。经龙海市公安局法医检验:黄某1的伤情评定为轻伤二级。经厦门市仙岳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松山患有轻度精神迟滞,评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证据有被害人陈述;发破案报告、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被告人王松山的供述和辩解等。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故意伤害罪追究王松山的刑事责任。王松山故意伤害老年人,酌情从重处罚。王松山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可以从轻处罚。王松山当庭认罪,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在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六个月的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被告人王松山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被告人王松山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当庭认罪,有悔罪表现,且已赔偿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建议对被告人王松山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9日6时许,被告人王松山在龙海市海澄镇山后村其家门口,因认为邻居黄某1让人寄放车辆影响其休息而与黄某1发生纠纷。后被告人王松山横抱其母亲张某1推黄某1,致其倒地受伤。经龙海市公安局法医检验:黄某1的伤情评定为轻伤二级。经厦门市仙岳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松山患有轻度精神迟滞,评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审理中另查明,2017年7月21日,被告人王松山与被害人黄某1达成和解协议,王松山一次性赔偿黄某1医疗费等损失15000元,黄某1对王松山的行为予以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松山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发破案报告、归案经过、户籍证明、违法犯罪前科劣迹证明、和解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证人黄某2是、张某1、张某2、蔡某、黄某3的证言,被害人黄某1的陈述,龙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厦门市仙岳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笔录及其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松山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王松山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对被告人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王松山当庭表示认罪,确有悔罪表现,其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王松山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意见,可以采纳。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在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六个月的幅度内判处刑罚的量刑建议适当,可以采纳。综合王松山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王松山可适用缓刑,但王松山在本判决生效后应依法接受社区矫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松山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XX源人民陪审员  黄艺娟人民陪审员  黄翠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昊蓝速 录 员  康月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十八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