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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02执5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贺秀琴、白亮亮、白锐利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建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秀琴,白亮亮,白锐利,张建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02执506号申请执行人贺秀琴,女,汉族,1965年1月6日出生,榆林市清涧县高杰镇后坪村村村民,现住该村。申请执行人白亮亮,男,汉族,1985年11月7日出生,榆林市清涧县秀延街办事处北大街文昌社区居民,现住清涧县岔口友谊楼。申请执行人白锐利,女,汉族,1989年11月9日出生,榆林市清涧县高杰镇后坪村村村民,现住该村。被执行人张建斌,男,汉族,1980年12月28日出生,延安市延川县文安驿镇下驿行政村村民,现住该村。贺秀琴、白亮亮、白锐利申请执行张建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6)陕0602民初40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7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予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贺秀琴、白亮亮、白锐利于2017年7月27日来本院称,被执行人张建斌已私下将全部案件款给付完毕,特来申请撤销该案的强制执行申请,并向我院递交了撤销强制执行申请书。经审查,贺秀琴、白亮亮、白锐利的撤销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6)陕0602民初404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安 强审判员 演晴利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任 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