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03执127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王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王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03执127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法定代表人:杨芳,该院院长。被执行人:王涛,男,1984年2月4日出生,33岁,住滁州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2017)皖1103民初21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给付申请人诉讼费人民币57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明,被执行人王涛在银行系统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涛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7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德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双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