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4刑初2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谭沪生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沪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54刑初286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谭沪生,男,1960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重庆市开州区人,住重庆市开州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22日被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2日经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月2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公诉机关以渝开州检刑诉(2017)322号起诉书指控,2016年10月16日10时许,被告人谭沪生饮酒后驾驶渝FRXX**的小型轿车从重庆市开州区平桥云枫苑往云枫派出所行驶,并将车停放在云枫派出��内,后被民警查获。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谭沪生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76.7mg/100ml。被告人谭沪生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谭沪生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建议判处被告人谭沪生拘役一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谭沪生对此无异议。经本院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谭沪生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三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胡 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翠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