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1民初23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杜振强与李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振强,李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1民初2386号原告杜振强,男,汉族,1970年5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汝州市。被告李木,男,汉族,1982年出生,住西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振强与被告李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振强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徐 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琳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