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921民初13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原告李松海与被告雷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松海,雷勇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921民初1382号原告:李松海,男,1956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苟勇,四川衡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雷勇,男,1970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四川省通江县。原告李松海诉被告雷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李松海于2017年7月27日以部分证据不能收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松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松海撤诉。案件受理费2600元,减半收取1300元,由原告李松海负担。审判员 金鸿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虹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