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102执恢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卢士峰与盘锦第一公路工程处供暖合同补偿投资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士峰,盘锦市第一公路工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102执恢63号申请执行人卢士峰。被执行人盘锦市第一公路工程处。法定代表人李景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2018)双民二初字第0021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盘锦市第一公路工程处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卢士峰借款、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及利息(已给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盘中民三合终字第104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关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