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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102执恢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卢士峰与盘锦第一公路工程处供暖合同补偿投资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士峰,盘锦市第一公路工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102执恢63号申请执行人卢士峰。被执行人盘锦市第一公路工程处。法定代表人李景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2018)双民二初字第0021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盘锦市第一公路工程处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卢士峰借款、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及利息(已给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盘中民三合终字第104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关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