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3刑更2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贺小军强奸、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贺小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3刑更243号罪犯贺小军(又名贺志军,曾用名张晓花、贺晓军、何小军、贺斌),男,生于1993年12月20日,回族,初中文化,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现在吴忠监狱十二监区服刑。宁夏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2日作出(2014)吴红刑初字第64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罪犯贺小军犯强奸、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人民币(已缴纳),刑期自2014年2月8日至2020年2月7日。2014年9月2日送监狱服刑改造。执行机关吴忠监狱于2017年7月11日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罪犯贺小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二十二天,报送本院审理。检察机关吴忠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同意吴忠监狱对该犯减刑的检察意见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各项监规纪律,自觉履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学习成绩合格。在生产劳动中,该犯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认真掌握学习服装加工生产技能,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表现突出,2015年获得专项活动记功奖励,累计得减刑分101.4分。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监狱计分考核罪犯实施细则》(试行)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减刑分折算积分2433.6分,行政奖励折算积分198分,合计折算积分2631.6分。本院认为,罪犯贺小军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院考虑该犯在原判的犯罪性质、犯罪情节、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结合其在服刑期间改造情况、计分考核情况和财产刑履行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贺小军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二十二天(刑期自2014年2月8日至2019年7月16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立文审判员 王文喜审判员 陈 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