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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24民初15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林素兰与柳河县亨通镇太平沟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素兰,柳河县亨通镇太平沟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24民初1520号原告:林素兰,女,1957年8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柳河县亨通镇。。被告:柳河县亨通镇太平沟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李树鹏,村主任原告林素兰与被告柳河县亨通镇太平沟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林素兰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素兰以与被告自行解决了纠纷为由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素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6元(已减半),由被告承担。审判员  戴洪源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