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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7101行初4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谢金松与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高架道路支队、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行政公安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金松,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高架道路支队,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沪7101行初476号原告谢金松,男,1972年4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靖江市。被告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高架道路支队,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负责人陈杰。委托代理人张浩。被告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法定代表人祝新军。原告谢金松不服被告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高架道路支队行政处罚决定及被告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行政复议决定,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7年7月4日依法受理本案。诉讼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与法无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金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谢金松负担。审判员  崔胜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朱 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