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4执24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甲、刘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刘某甲,刘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4执2421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被执行人刘某甲,男。被执行人刘某乙,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甲、刘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分期偿还申请执行人本案案件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824执242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雷斌琦审判员 折宝明审判员 罗振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