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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3执9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王兴才、奉化市环顺五金厂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兴才,奉化市环顺五金厂,舒行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13执924号申请执行人:王兴才,男,197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被执行人:奉化市环顺五金厂,住所地为宁波市奉化区中山东路原梁家墩路8号(自立),组织机构代码为L22996961。被执行人:舒行杠,男,196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奉化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兴才与被执行人奉化市环顺五金厂、舒行杠劳动争议仲裁一案中查明,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支付第一期14000元,余款43000元每年支付,直至2020年11月前全部付清,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仇飞龙审判员  蒋伟琦审判员  宣小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梅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