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324民特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6-21

案件名称

林科志申请宣告公民失踪管辖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林科志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324民特3号申请人:林科志,男,汉族,生于1958年11月26日,住仪陇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花光勇,仪陇县金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人林科志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林科志称,林科志与谢素容1980年在人民政府登记结婚,1981年9月12日生育一女林朝霞,1986年8月3日生育一子林凯,1986年10月,谢素容带着刚满2个月的林凯离家出走,至今未归,现请求宣告谢素容、林凯为失踪人。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谢素容,女,汉族,生于1958年4月16日,户籍地仪陇县,系申请人之妻。下落不明人林凯,男,汉族,生于1986年8月3日,户籍地仪陇县,系申请人之子。1986年10月,谢素容带着林凯离家出走,至今未归。申请人林科志申请宣告谢素容、林凯失踪后,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在人民公安报发出寻找谢素容、林凯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谢素容、林凯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谢素容、林凯从1986年离家出走而失踪,经本院在报刊公告查寻后,仍下落不明。申请人林科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宣告失踪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谢素容、林凯失踪;二、指定林科志为失踪人谢素容、林凯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漆家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 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