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02民初29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娟娟诉被告安徽省阜阳市中南企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安徽省阜阳市中南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娟娟,安徽省阜阳市中南企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安徽省阜阳市中南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02民初2900号原告:李娟娟,女,1980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浩,安徽金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省阜阳市中南企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中南大道。法定代表人:孟凡安。被告:安徽省阜阳市中南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州区。法定代表人:孟凡安。原告李娟娟诉被告安徽省阜阳市中南企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安徽省阜阳市中南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娟娟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娟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 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桂超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