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7民辖终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重庆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云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云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张廷天,重庆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7民辖终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滩子口广厦城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150726。法定代表人:蒋旭明,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云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松石大道1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112774872398R。法定代表人:蒋宗永,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廷天,男,汉族,1969年6月2日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原审被告:重庆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油榨街281号办公楼3楼,统一社会信���代码9152010276605685XY。负责人:欧阳宁静,该公司经理。上诉人重庆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云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张廷天、原审被告重庆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独山县人民法院(2017)黔2726民初318号之二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重庆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1、合同约定,本案应由合同中的甲方注册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即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管辖。2014年5月14日,上诉人下属分公司与被上诉人签订《独山盛源国际A区1-4#楼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其合同第十六条违约、索赔和争议约定,双方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有关部门调解,不愿和解或调解的,向甲方注册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合同中的乙方是被上诉人,甲方是上诉人下属分公司。本案中被上诉人未直��起诉分公司,而直接向总公司提起诉讼,说明被上诉人认可上诉人为甲方。上诉人的注册所在地是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坪桥正街78号,那么按照合同规定,其管辖法院应该是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2、本案系劳务纠纷,不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属于专属管辖范畴。本案系劳务合同纠纷,劳务分包单位并不是全部包工包料,其主材都是由发包方即上诉人提供,且本案被上诉人请求支付损失,而非工程款,因此不能划分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即不属于专属管辖范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签订双方是建设业主单位和施工方,施工方提供全部人力、材料,并对材料负责,本案中分包所涉及到的主要材料商品混泥土是由上诉人提供,对外也是由上诉人负责,因此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故请求将本案移送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工程所在地在独山,应由独山县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其他法院没有管辖权。一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白桂刚审 判 员 石明峰审 判 员 唐新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李永进书 记 员 况明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