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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83民初36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阳市支行与郑洪兵、王用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阳市支行,郑洪兵,王用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83民初367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阳市支行。被告郑洪兵,男,1966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枣阳市。被告王用海,男,1957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枣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阳市支行诉被告郑洪兵、王用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阳市支行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郑洪兵、王用海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阳市支行撤回对被告郑洪兵、王用海的起诉。审判员  黄保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