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902执24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分行与乌兰察布市大唐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唐晟豪、姚红霞公证债权文书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察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分行,乌兰察布市大唐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唐晟豪,姚红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902执24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分行。法定代表人:郭永昌。被执行人:乌兰察布市大唐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唐晟豪。被执行人:唐晟豪,男,1971年10月18日出生,现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集宁区。被执行人:姚红霞,女,1972年7月20日出生,现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本院在执行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分行与乌兰察布市大唐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唐晟豪、姚红霞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乌兰察布市大唐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唐晟豪、姚红霞履行执行证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提供了位于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贾家村(3号)2栋201、101;(2号)1栋101、103、102;1栋104、106、107、105、108工业用房,并进行了评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拍卖被执行人乌兰察布市大唐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唐晟豪、姚红霞所有的位于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贾家村(3号)2栋201、101;(2号)1栋101、103、102;1栋104、106、107、105、108工业用房。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鲍恩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院夏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