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502民初2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广西桐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谭开权、聂小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桐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谭开权,聂小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502民初2232号原告:广西桐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海市海城区北海大道31号悦兴大厦B幢一楼开发商办公室。法定代表人:金元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林薇,广西现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谭开权,男,汉族,1978年3月20日出生,住址北海市。被告:聂小燕,女,汉族,1982年4月3日出生,住址北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桐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谭开权、��小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广西桐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自主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桐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26元,减半收取813元由原告广西桐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 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甘秋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