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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3民初49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陈萧羽与商丘市东岳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萧羽,商丘市东岳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403民初4911号原告:陈萧羽,女,汉族,1979年4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被告:商丘市东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法定代表人:袁立亮,经理。原告陈萧羽与被告商丘市东岳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萧羽及被告法定代表人袁立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被告偿还原告的借款1300万元及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因支付商丘市梁园区白云办事处松木林市场项目保证金及缴纳政府各项税费为由,向原告借款1300万元,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款借条,签署了借款合同,约定了利息。原告履行了出借义务,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并未还款。被告商丘市东岳置业有限公司辩称:借款是事实,但是中间还了一部分,现在没有能力偿还.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双方当事人对证据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认定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8月9日,被告商丘市东岳置业有限公司以支付梁园区白云办事处宋木林市场项目保证金及缴纳政府各项税费为由,先后向原告借款1300万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款借条,并与原告签订了借款合同及补充承诺,约定借款利息按国家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已支付306万。本院认为,原告陈萧羽与被告商丘市东岳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及借款补充承诺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原、被告双方应按合同约定享受权利、承担义务。本案中,原告按约定履行了自己的义务,而被告不及时清偿债务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按照约定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商丘市东岳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陈萧羽借款本金13000000及利息(利息按双方约定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借款本金10000000元的利息自2013年8月9日起算;借款本金3000000元的利息自2013年9月27日起算,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扣除已支付利息306万)。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99800元,减半收取49900元,由被告商丘市东岳置业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志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门 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