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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205执10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6-21

案件名称

李建荣与石嘴山浙宁冶金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建荣,石嘴山浙宁冶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宁0205执1028号申请执行人李建荣,男,1985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石嘴山浙宁冶金有限公司职工,住甘肃省平凉市。被执行人石嘴山浙宁冶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嘴山市惠农区红果子工业园区兰山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马少如,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石嘴山市惠农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7年4月24日作出的惠劳人仲字(2017)第36号仲裁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立即按照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被执行人石嘴山浙宁冶金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李建荣工资5361元、执行费50元,共计5411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石嘴山浙宁冶金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李建荣案件款5411元。从被执行人在银行账户存款及其他收入中予以冻结、划拨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尹国玉二○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XX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