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82执恢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建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安江信用社、杭州斯尔达机电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建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安江信用社,杭州斯尔达机电有限公司,鲍建军,范文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82执恢102号申请执行人建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安江信用社,住所地建德市新安江街道新安路60号月坪公园旁。诉讼代表人黄晓红,主任。被执行人杭州斯尔达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德市洋溪街道万奇太宝路9号。法定代表人鲍建军,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鲍建军男,1970年6月2日出生,汉族,建德市人,住建德市。被执行人范文菁女,1976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建德市人,住建德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杭建商初字第52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4982553.03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4)杭建商初字第52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 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思为 来源:百度搜索“”